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為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在股份兩合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或重整人,股份兩合公司之監察人或檢查人,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