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修正之章程。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新股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