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一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報送法院。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