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一條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份,除依重整計劃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份,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