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條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有以財產出資者,並應於認股書中加載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項。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核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