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