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