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清算人對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