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條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三至第六各款及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