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六條
重整計劃未得關係人會議有表決權各組之可決時,重整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之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再予審查。
前項重整計劃,經指示變更再予審查,仍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應裁定終止重整,但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者,法院就其不同意之組得以左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計劃裁定認可之。
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畫,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