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二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主管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務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應募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應募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