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日前公告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二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前項召集事由,得列臨時動議;但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無表決權股東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