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呈報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