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