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