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因設立呈請登記,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甲、發起人認足股份者。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名簿。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名單。
四、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各件。
五、營業概算書。
乙、發起人未認足股份而另行招募足額者。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名簿。
三、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呈請備案之批示。
四、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及其附屬文件。
五、創立會決議錄。
六、營業概算書。
七、因合併而設立呈請登記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