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經常營業,未經聲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法律行為時,得報明左列各款事項,聲請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國籍及其所在地。
二、公司股本總額及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
四、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址。
前項聲請備案文件,應由其本國主管官署或其代表人法律行為所在地之領事官簽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