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條
外國公司聲請認許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國境內所營之事業。
三、設本總額及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五、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六、董事及其他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址。
七、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