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專為逃避其本國法律者,或利用第三國法律取得法人地位,向中國請求認許,企圖享受第三國人民權利者。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