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九條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