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條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款及第二百七十九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或所備之認股書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