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股款有現金以外之出資。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公司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