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條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