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條
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增加股份之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及已繳之金額。
公司負責人對前項新股票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