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察人應檢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股東會。
一、所募新股已否認足。
二、各新股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已否繳足。
三、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所核給股份之數是否確當。
為前項之調查及報告,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
對於監察人之調查或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調查後或檢查人檢查後,對於股東會為不實之報告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