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