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條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五、如有擔保發行者,其名稱。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