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條
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地方主管官署核轉中央主管官署,經核准後並公告之。
一、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三、公司債之利率。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六、公司債發行之價額或其最低價額。
七、公司股本總額及已繳股款之總額。
八、公司現存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淨額。
九、呈報核准之主管官署與年、月、日及證明律師、會計師之姓名。
十、如有擔保發行者,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