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條
每營業年度終,董事應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之議案。
前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