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得依章程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一人或數人為常務董事,代表公司。
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均須在國內有住所。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公司不設董事長者,其代表公司之董事至少應有一人有中華民國國籍。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