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決議錄並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
決議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決議錄與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或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