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人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