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條
股東喪失其權利而其股份為受讓者,公司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各轉讓人繳納其應繳之股款。
轉讓人受前項催告,最先繳納股款者,取得其股份,逾期不繳者,公司得拍賣其股份。
拍賣所得之金額,不敷應繳之股款時,公司仍得依次向原股東及轉讓人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