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每屆收取股款,應於一個月前,向各股東分別催告。
股款屆期不繳者,公司得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分別催告及公告,並聲明逾期不繳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公司已為前項之催告及公告,股東仍不照繳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催告及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