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買或收為抵押,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接照市價收為抵償其清算破產前結欠之債款,惟須於六個月內,將此項股份售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收買或收為抵押或抬高價格抵償逾期債款,或抑低價格出售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