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五、優先股票,應標明優先股字樣。
六、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須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其用別號者,應並表明其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