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條
董事及監察人應調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一、股份總數已否認足。
二、各認股人第一次股款已否繳足。
三、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利產抵作股款核給之股數及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是否確當。
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中選出者,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前項之調查、報告。
發起人有妨礙調查之行為者,或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報告不實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