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條
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第一次應繳納之股款。
四、股份總額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銷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優先股者,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金額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