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條
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實繳股款之數。
二、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與公司核給之股數。
三、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之數額。
對於前項呈報,主管官署得派員檢查,如對第一款有不實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