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選有董事、監察人者,每屆營業年度,應造具之表冊,依第二百二十六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其未選董事、監察人者,應由執行業務之股東,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