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條
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東之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七、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八、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