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在股份兩合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或檢查人、股份兩合公司之監察人或檢查人,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