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公司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僅餘一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股東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得聲請法院發前項第七款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