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條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決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