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條
公司創立會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第二、第三、第五各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第四各款、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第三各款所載事項。
二、定有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者,其姓名、住所。
三、監察人之姓名、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