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七條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股款以外之出資,其種類及價格,或估價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