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一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計算書、損益計算表、連同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