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條
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之總額及其優先權利。
五、增加股份之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