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股東會完結後,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增加資本之總額。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各新股已繳之股款。
四、發行優先股者,其優先股應有權利之種類,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種每股之金額。
未經登記前,不得發行新股票或為新股份之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