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聯軍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